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凌云讯(通讯员韦佳利)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放火案件,被告人杨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今年6月10日下午,杨某因琐事与妻子黄某发生争吵。后两人驾乘自家摩托车经县城某网吧门口商业街道路段时,杨某一时疏忽致摩托车翻倒在地,黄某气愤地自顾往县城中桥走去。杨某见状很恼火,一时冲动到附近商店买了一个打火机,不顾人来人往和周边众多商铺的安全,将翻倒的摩托车油箱盖打开任由汽油流出,用打火机点燃后跑往中桥追赶黄某。事发后,黄某的堂妹赶到中桥,告知杨某现场火势很大,杨某才意识到事态严重,赶紧让人报警。经周边商铺人员及接警赶到的消防员一同扑救,大火被扑灭。期间,杨某回到作案现场,并向消防员说明是他纵的火。大火导致杨某的摩托车被烧毁,并造成现场附近祝某等4人的4辆摩托车不同程度毁损。
凌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放火罪。案发后杨某的上述表现,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杨某犯罪行为是因夫妻间琐事引起,主观恶性不大,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凌云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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