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机动三轮摩托车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并于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市区内行驶的机动三轮摩托车要挂牌持证上路,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规定路线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为了加强机动三轮摩托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和运输秩序,保障行车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鞍山市实际,制定了共20条的《鞍山市机动三轮摩托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所指的机动三轮摩托车是以燃油、电力等装置驱动或牵引,外形尺寸、设计时速等技术参数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三轮摩托车。本“办法”只适用于鞍山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动三轮摩托车管理。
有牌有证才能上路
《办法》规定,机动三轮摩托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于机动车登记系统不能录入的机动三轮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发放临时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今年8月1日前购置的机动三轮摩托车,申请车辆登记的截止时间为9月30日。进行申请登记时,需要携带机动三轮摩托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置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等相关手续。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不予办理登记,登记后的机动三轮摩托车应当在车尾部或者车体顶部喷涂放大的牌号。
按划定路线限速行驶
《办法》规定,取得临时号牌、行驶证的机动三轮摩托车,仅能在本市市区内行驶,不得买卖、转让。在已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三轮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未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确保行人、非机动车的通行安全,靠右侧行驶。
《办法》还规定,无驾驶室的机动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时,驾驶人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必须携带、悬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相应牌证,按照规定的时限、道路、区域通行,并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通行规定。行驶时速最高不得超过30公里,按规停放。载货的机动三轮摩托车不得载人,装载的货物不得超高、超宽、超长,载人的机动三轮摩托车不得超过核定承载人数。
禁止使用机动三轮摩托车营运
同时,《办法》规定,使用机动三轮摩托车从事营运活动,在禁行区域或者限行的时限、道路和区域内驾驶机动三轮摩托车,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应当报废的机动三轮摩托车,驾驶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未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三轮摩托车,这些行为都将被禁止,如有违反相关部门将给予相应处罚。如机动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对生产环节也做出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和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标准的机动三轮摩托车。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违规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三轮摩托车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因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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