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7日,厦门一公交车突然起火,造成47人死亡30多人受伤,事后侦定是犯罪嫌疑人陈水总携带汽油故意纵火。
死亡惨重,影响巨大,亡羊补牢是必须的。怎么补?我们现在知道了,以深圳市为例,所有提着油桶到加油站买汽油的,除了要出示自己身份证,还必须开具相应的机构证明书,否则加油站不予销售。
乍一看起来,用汽油纵火的犯罪根源是被堵住了,现行的实名制+传统的单位担保制,把犯罪工具(或材料)严格控制住了。这就是传说中的“有力措施”,写在汇报材料里,那是刚刚的。
这条措施对制止类似事件发生有力吗?相信如果再有一个陈水总,看到这条“有力措施”后一定会笑。真有此心,哪里搞不来一壶汽油?
我们常说安全第一,此言应该当真,公安部门负责公共安全,责任大压力大,也是现实,为此公安被赋予很大的权力,不论在公共领域还是在个人领域,为了安全,公众和个人都让度给警察很多空间,都愿意配合警察的工作,但是我们一定要防止这种权力滥用或不恰当使用。
为防止纵火,买汽油要凭条,为防止持刀行凶,买菜刀要实名,这种简单的工作方法,折射出来的是衙门的粗暴作风,距“为人民服务”太远了,这是典型的把方便留给自己,把困难留给群众,自己一纸文件,就算把职责履行了,为此带来的巨大社会成本则罔顾之。
这种简单、脑残的措施有没有效?其实制订这些措施的人心里都很清楚。长效没有,短期的“镇慑”效果可能有一点点,这种不惜社会成本的“高压”态势保持一段时间,恰好又运气不错,同类型事件少发或者没有发生,这就足以应付上面的部署、督促和检查了,这些措施也就被反证“非常有效”了,说白了也就可以交差了。过段时间再发生其它类型的恶性事件,这条规定也就自然死亡了,有关部门再出所谓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措施,如此反复,总之是糊弄上面,折腾下面。
公共安全的成本空间该多大?警察的权力边界在哪里?这是现代社会必须搞清楚的问题,也是必须有明文规定的事情。公安部门一纸文件可以让加油站违反商业通行规则有条件地销售商品,客观上损害了加油站的利益,这种损害的边界在哪里?依照法律公安是不是有权力这样做?这样做的必要性谁来确定?这样做是不是需要特别授权?这些问题都应该放在公共领域进行讨论。
为了公共安全,在特殊情况和特殊时期内,公众和个人应该也愿意在利益上、隐私上作出让步,但必须有法律界定,公安部门不能任意扩大这种权力,必须有所收敛,必须计算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要讲求实效,像这样一纸文件安天下的做法,最后只能是遗笑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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