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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通告公安部门征求意见

时间:2018/5/9 12:39:19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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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了“关于征求对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修改意见的公示”,并针对公示向广大人民群众征求意见,公式内容如下:

详细可见附件:


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文明、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道路交通信号,各行其道,文明出行,服从交通警察的管理,听从协助交通警察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的现场交通指挥。

二、机动车在同方向设置多车道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外,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同方向有三条或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最左侧车道为小型载客汽车专用车道。

(二)设有主路和辅路的城市道路,辅路的车辆应当避让由主路驶入辅路的车辆,由辅路驶入主路的车辆应当避让在主路正常行驶的车辆。

三、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非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十公里。

四、城市快速路的通行,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设有主路和辅路的城市快速路,城市快速路的主路禁止行人和摩托车、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教练车、发动机排量低于1.5升(含)的面包车(含2014年以前注册登记的符合面包车技术参数和结构特征的小型载客汽车)、发动机排量低于1.5升(含)封闭式货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通行,以上车辆可以在城市快速路的辅路通行。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车辆不在前述禁止通行范围内。

(二)城市快速路的主路同方向最左侧车道为小型载客汽车专用车道。

(三)机动车进出城市快速路主路时,应当按照出入口设置的标志、标线指示通行。

五、载有学生的校车可以使用BRT专用车道、公交专用车道。载有乘客的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在不妨碍公共汽车的通行、停靠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公交专用车道。

六、在本市占用或挖掘道路进行施工或开展非交通活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

实施环卫清洁、绿化、市政维护等相关作业的,应当设置足够安全防护设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立即停止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损毁、改变、占用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设备。

七、非道路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禁止轮式专用机械车、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车、畜力车在本市城市道路通行。

八、禁止悬挂非本市区籍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本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道路通行。

九、禁止旅游客车、载货汽车(不含多用途货车)、专项作业车、各类挂车(不含旅居式挂车)通行民族大道(江北大道至凤岭立交段)、竹溪大道、厢竹大道。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并取得《城市区域通行证明》(以下简称通行证)后,方可通行。通行证的申领程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下同)。

十、由本市各客运站进出市区的班线客运车辆应按以下指定线路通行:

(一)东客运站:由原南宁(三岸)收费站进入市区,经民族大道、仙葫大道进站;出站经青林路、仙葫大道、民族大道、原南宁(三岸)收费站离开市区或经青林路、仙葫大道、五合大道、原五合收费站离开市区。

(二)金桥客运站:由那安快速路、昆仑大道(由东往西,至金桥客运站)进站;出站经昆仑大道(自金桥客运站始,由西往东)、那安快速路离开市区。

(三)安吉客运站:由南武大道、安吉收费站进入市区,经安吉大道(由北往南,至安吉客运站)进站;出站经安吉大道(由南往北)、安吉收费站或南武大道离开市区。

(四)江南客运站:经由那洪大道(银海大道以西)、朋展路、迎凯路、朋云路进站;出站经迎凯路、星光大道(迎凯路至龟背桥段)、银海大道(由北往南)离开市区。

(五)西乡塘客运站:由罗文大道、三津大道、大学西路(由西往东,至西乡塘客运站)进站,出站由大学西路(自西乡塘客运站始,由东往西)、罗文大道、三津大道离开市区。

(六)我市其他坐落在绕城环道以内的或即将启用的客运枢纽、客运站的进出站线路,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十一、每日6时至24时,禁止下列车辆在绕城环道以内的道路通行:

(一)载货汽车(城市工程运输车的通行另行规定);

(二)除公共汽车、单位班车、旅游客车、校车及依照本通告第十条通行的班线客车之外的大型载客汽车;

(三)专项作业车;

(四)牵引车、挂车(不含旅居式挂车);

上述车辆确需在禁止通行区域通行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后,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十二、禁止未取得通行证的城市工程运输车在本市主城区城市道路通行。

十三、禁止摩托车在本市绕城环道以内的道路通行,本市专用于应急抢险、公共服务和执勤执法的两轮摩托车除外。前述允许通行的两轮摩托车,在绕城环道以内道路通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有统一的外观标识;

(二)驾驶人穿着有统一标识的服装;

(三)随车携带通行证;

(四)正在执行应急抢险、公共服务、执勤执法任务。

十四、禁止机动车在外环高速公路以内道路(除公路外)鸣喇叭。

十五、由滨湖路、双拥路、桃源路、教育路、星湖路、园湖路、民族大道、茶花园路、长湖路合围而成封闭区域(含以上道路)为试点宁静化街区。车辆在宁静化街区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机动车不得鸣喇叭;

(二)禁止5.0升排量以上的小型汽车或超过车辆定置噪声限值(85分贝)的车辆在夜间(每日22时至次日6时)通行宁静街区。

十六、在本市主城区城市道路内,禁止车辆在没有停车交通信号指示的区域停放,在有停车交通信号指示的区域,应当按信号指示将车辆停放在允许本类型车辆停放的停车位、停车带或者停车区。

机动车临时停车的,应当在没有禁止停车及法律允许的地点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装卸完货物或上下完人员应立即驶离。

十七、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时,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通行;

(二)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或停留;路口设置有非机动 车候驶区的,只能沿指示标志、标线、非机动车道顺向或道路右侧通行方向驶入候驶区;

(三)在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应当避让直行的车辆、行人;

(四)利用人行横道通过路口时,应当避让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并只能沿道路右侧通行方向通行人行横道;

(五)在人行道上通行的,应当推行,禁止骑行;有交通信号引导至人行道通行的,可以骑行,但应当注意避让在人行道上通行的行人。

十八、禁止改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的出厂结构,禁止改装车辆电机、更换与出厂原配参数不符的电池、电瓶、充电器,禁止增加乘客座位、车篷或者座椅围栏等原车出厂时未安装的设施、设备。

十九、在本市主城区道路(高速公路除外)上,每日7时至20时发生机动车(除摩托车外)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按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处置,并立即自行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一)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

(二)各方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车辆能够自行移动。

二十、本通告中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交通协管员、乡镇交通管理员、交通安全劝导员或其他协助交通警察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设置有主路和辅路的道路”,是指三幅路、四幅路及特殊形式横断面的道路。“主路”是快速路或主干路中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是四幅路、三幅路的两侧隔离绿化带之间仅供机动车快速通行的车行道。“辅路”是集散快速路或主干路交通,设置在于主路两侧或一侧,是两侧隔绿化带与人行道(或者路肩)之间设置有机动车道、或者设置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车行道。

(三)“外环高速公路”是指由G7201南宁绕城高速(南环、西环)和南宁外环高速围合而成的高速公路环线。

(四)“绕城环道”,是指由那安快速路(安吉东收费站至那马北互通立交桥)、原绕城高速南环(那安快速路至原玉洞收费站)、银海大道、那洪大道、那历路、三津大道、西明大桥、罗文大道、高新大道、安吉大道、高安路、G75兰海高速(安吉收费站至安吉东收费站段)合围构成的环市主要道路。

(五)“本市主城区”,是指前述“外环高速公路”围合以内、已建成或规划了市政道路的区域。

(六)“城市工程运输车”,是指建筑垃圾运输车、散装物料运输车、水泥搅拌车等从事工程建设相关运输或专项作业车辆。

(七)“道路车辆”,是指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GA802)中定义的“设计和制造用于大道路上载运人员、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法律允许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八)“本市区籍号牌”,是指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注册登记并依法领取、悬挂的号牌。

(九)本通告内各道路环线、数量相关的“以内”、“以外”、“以上”、“低于”的表述,除有特别说明的,均不包含本道路、本数量。

二十一、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整改、予以处罚,或者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在本市通行的车辆、行人应当遵循本通告的规定。本市武鸣区的主城区、市辖各县的县城区可参照本通告实施。

二十三、本通告自      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57


编辑:Ta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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