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一下,
禁摩这个事情不合理!
禁摩这个事情很不合理!
禁摩这个事情非常不合理!
……
什么摩托车灵活、方便、快捷、污染少,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等等这些说滥了的优点不想再提(反正说滥了有些人还是听不见),今天整点儿新鲜的!要知道不是只有宪法、道交法是摩友维护权利的利器,关于禁摩不合理这个事情,咱们可以用六部法律来解释!
1、《宪法》“《宪法》第33条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交通管制通告擅自单独对机动车中的摩托车的上路行驶权利予以限制,不允许摩托车通行,却又允许同为机动车的汽车通行,公然地歧视广大摩托车行驶人,侵害广大摩托车行驶人上路行驶的平等权,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和人权原则,该规定因违反国家根本大法而显属无效。
2、《立法法》《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即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就构成违法。
3、《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该条文并沒有单独对摩托车禁行的依据。
5、《物权法》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用合法收入纳税后将符合机动车上路标准的摩托车购买回来,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那么该机动车已成为其合法的私有财产,它的所有权、使用权利应受到正常的保护。摩托车是一种交通工具,它的价值在于在公共道路上正常行驶,这是摩托车作为财产的最根本的价值体现。
6、《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交通管制通告的措施事实上限制了摩托车等私人交通工具在市场上的平等竞争并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其行为欠缺合法的依据,属于该条所指的“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综上所述,禁限摩的合法性值得深究。多地市禁摩已经实施多年,并未有效治理每日的交通拥堵,反而给人们的出行造成极大不便。我国道路上大部分摩托车排量在250cc以内,相比于轿车动辄几千cc的排量,油耗更低更环保,机动性更好,对拥堵有一定的缓解作用,政府部门的“一刀切”有懒政嫌疑。
相关推荐
2022-02-09 4861
#反对禁摩2016-10-14 9162
#反对禁摩2017-03-16 8412
#反对禁摩2013-08-27 514
#车迷文化2018-01-04 23429
#反对禁摩2014-06-23 21680
#产品快递热门资讯
查看全部296
30513
5716
2529
25887
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296
1101
2529
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