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5年来,李荣寿先后4次因为“摩托车”打官司(图为李荣寿老人收集的诉讼资料)
今年三月份,合肥70岁老人李荣寿因为在一环内骑摩托车被交警处以100元罚款,理由是李荣寿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李荣寿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及环保局2014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对摩托车实施区域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即“禁摩令”无法无据,交警对其处罚适用法律不当、处罚程序错误,将合肥交警队告上法庭。
据了解,三年前,李荣寿曾因“免费”带陌生人而被认为是黑摩的司机,合肥运管处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此外,自2001年开始,近15年来,李荣寿已经先后四次因为“摩托车”问题打官司。
合肥7旬老人一环内骑摩托车 因“禁摩通告”被罚100元
2015年3月16日上午10点左右,合肥市民李荣寿从住处骑摩托车到二环外办事。当李荣寿的摩托车行驶至百花井十字路口时,被庐阳大队交警拦下并下达了简易程序处罚单,罚款100元,理由是李荣寿驶入了禁止通行的道路。
李荣寿对于庐阳交警大队罚款10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3月25日向合肥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李荣寿在《申请复议书》中认为,合肥市交警支队庐阳交警大队对其的处罚中,处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
李荣寿说,当天他被处罚时,执法交警并没有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而是先扣证件直接下达处罚决定书,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据,“当时一名交警处理,没有制作笔录。”
2015年4月10日,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于李荣寿的申请出具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中表示“申请行政复议人对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要求行政复议,是毫无道理的。”
决定书中还写明,经审理查明,李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寿春路与阜阳路口处实施了“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违法行为。
认为合肥“禁摩通告”无法无据 7旬老人状告合肥交警支队
因为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2015年5月5日,李荣寿将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上法庭,请求对合肥市公安局及环保局2014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对摩托车实施区域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即“禁摩通告”进行审查、撤销庐阳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的100元行政处罚。
李荣寿在起诉状中表示,从我国颁布的所有政策法规来看,从未有禁、限摩的任何规定,“只有根据道路车流量的实际状况,才能采取有关禁止措施,交通拥挤是所有机动车造成的,如果把后果要求摩托车来承担,是不公平的。”
此外,李荣寿还表示,合肥市发布的《禁摩通告》依照《交安法》第90条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55条,依法处200元罚款并记3分,而3月16日交警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则依照《交安法》第38条、90条和《安徽省实施〈交安法〉办法》第63条第5项规定,决定罚款100元,“以上法规是适用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依据,《禁摩通告》本来就无法无据,不能把适用机动车的处罚依据单独用在摩托车一种机动车上。”
李荣寿在起诉状中说,一环内很多市民要骑摩托车上班,此事关系到市民的切身利益,建议对一环内的摩托车驾驶员发放专线临时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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