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保障三亚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结合三亚市实际,从3月15日起,三亚市中心城区及其他部分区域实施限制摩托车通行的措施。
据了解,限行车辆为两轮普通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各类非法拼装的摩托车。
三亚市“限摩”范围图
摩托车限行区域分别为:
凤凰路与榆亚大道交叉路口、凤凰路与迎宾路交叉路口、凤凰路与金鸡岭路交叉路口、金鸡岭路与河东路交叉路口、金鸡岭路与解放路交叉路口、金鸡岭路与三亚湾路交叉路口、三亚湾路与迎宾路交叉路口、滨海路与光明路交叉路口、光明路与胜利路交叉路口、胜利路与建港路交叉路口、建港路与解放路交叉路口、解放路与榆亚大道交叉路口、凤凰路与榆亚大道交叉路口为分界点连线形成的闭合区域(含连线道路及交叉路口)内所有道路。
三亚湾路与海虹路交叉路口、三亚湾路与新城西路交叉路口、新城西路与海虹路交叉路口、海虹路与三亚湾路交叉路口为分界点连线(含连线道路及交叉路口)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
育新路与凤凰路交叉路口至育秀路至火车站及火车站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榆亚大道与鹿岭路交叉路口、鹿岭路与小东海路交叉路口、小东海路与鹿鸣路交叉路口、鹿鸣路与南边海路交叉路口、南边海路与榆亚大道交叉路口为分界点连线(含连线道路及交叉路口)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
下洋田路口至水业大厦的榆亚大道路段及与上述路段相连接的所有道路;银海路口至海虹路口的三亚湾路段;公安局路口至三亚学院路口的迎宾路路段;凤凰水城路口至凤凰路路口的河东路路段。
据悉,警用摩托车,工商、税务、综合执法等单位稽查、巡查并喷涂标识的具有合法手续的执法专用摩托车,经市公安局批准的并喷涂统一标识的具有合法手续的特种行业专用摩托车,暂不受该限行措施限制。
据了解,违反该措施进入限行区域及路段行驶的摩托车,将依《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并处罚;有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岗,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亚“限摩规电”后电动车如何走?交警解答疑惑
来源: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作者:良子
三亚“限摩规电”后电动车如何走?
三亚交警为市民解答疑惑
作为三亚“限摩规电”一项重要措施,备受社会关注的《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电动车实行上牌管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三亚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下称《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也就是超标电动车不得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路行驶。
《办法》即将施行引起三亚各界关注,很多市民对《办法》中的规定不了解,如三亚“限摩”,电动自行车能通行吗?三亚非机动车道很少,电动自行车如何走等等。为此,南国都市报记者10日采访三亚市交警支队法宣大队负责人刘明学,为广大市民解答疑惑。□南国都市报记者良子
超标电动车属“限摩”范围
记者:三亚从3月15日开始,部分路段摩托车限制通行,电动自行车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如果按规定办证上牌是不受“限摩”规定的。但超标电动车属于轻便摩托车在“限摩”范围。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道路通行条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一定区域内通行;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且强制通行的,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服从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挥的,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不按规定变道、转弯的;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均处20元罚款。
在机动车道行驶罚款20元
记者:《办出》出台后,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这些电动自行车如何走?
答: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行驶。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路面被占用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靠右行驶,并应当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或者在未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出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行驶的,处20元罚款。
驾驶人应年满16岁超速罚20元
记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年龄是如何规定的?超速如何处罚?
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在非机动车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在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违反以上规定罚款20元。
醉酒驾电动车罚款40元
记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驾如何处罚?
答:《办法》规定,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违反办法规定的,拖移车辆并处40元罚款。
套牌车当场扣车并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如果有人套别人的车牌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如何处理?
答:《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的,一律暂扣车辆。
电动车拉客当场扣车
记者:对于电动自行车拉客,《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交通民警在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车辆,并当场出具凭证,告知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且不能当场提供来历凭证的;
(二)有盗抢嫌疑的;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生交通违法后拒绝接受处罚的;
(四)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
(五)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通行的。
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当立即退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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