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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对禁限摩说:不!

锐圆 时间:2012/6/1 13:44:35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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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网友摸太郎 的评论:

禁限摩是什么政策?下面我们从各个角度来进行一下剖析。

这次成都进一步扩大“限摩禁摩”范围,涉嫌违反了五部上位法规定。

1、违反了《宪法》第33条第2款确立的“平等权”原则规定。“限摩禁摩”允许作为机动车的汽车通行的路段,却不允许同为机动车的摩托车通行,体现的是对摩托车行驶人与汽车驾驶者的不平等的对待,实质为对摩托车行驶人的歧视。

2、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8条确立的“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规定。《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已对摩托车颁发了行驶证,实施了允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而“限摩禁摩”却擅自改变了该许可,使部分行驶许可被剥夺,损害了国家行政许可的尊严,有悖于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3、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确立的“只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分类原则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只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三类,对机动车采用平等而统一的规定。而“限摩禁摩”却单独将摩托车“割裂”出来,只不允许摩托车行驶,却允许汽车通行,擅自改变法定区分标准,违背法制统一。

4、违反《立法法》第87条确立的“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原则规定。根据《立法法》第87条,下位法如违反上位法规定,则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撤销。《立法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而“限摩禁摩”作为规章,不仅未根据上位法来制定,还与上位法相冲突,违反了“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之原则规定。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13条确立的“以上位法规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及幅度为前提范围”的原则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行政规章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也就是说“限摩禁摩”设定处罚必须应有上位法规定对该行为应予处罚及设定了处罚种类及幅度为前提。

另外,这次扩大“限摩禁摩”范围没有举行听证,违反了“政府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凡内容直接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的规定,违反了制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限摩禁摩”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产权和财产使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益,摩托车作为个人财产依法受到保护,在按章纳税和领取牌照后就有使用的权利,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剥夺公民依法消费和使用的权利。即便为了城市的管理对某种交通工具进行分路段和分时段的行驰限制,也必需由人大这样的立法机关来提案,就象当年禁放烟花炮竹一样,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决不是某个政府部门向媒体通报就可实行的。“限摩禁摩”专门针对着特定使用群体,是具有对公民划分等级的差别性行政法规,从根本上违背了普遍性、公平性、公正性的基本法理和法治精神。

补充:

1、“禁摩(限摩)”《通告》严重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的摩托车通过正常合法手段购买,因此对自己所拥有的合法财产有使用权和处分权。“禁摩(限摩)”《通告》的实施,限制了我对自己拥有的合法财产的自由使用权和处分权。

2、成都此次“禁摩(限摩)”《通告》是在前次限摩禁摩的基础上的扩大,而前次限摩禁摩依据的理由就不足:缺乏摩托车数量增加与城市污染率、交通事故发生率、犯罪率、拥堵率、城市道路资源占有率等之间的函数关系,也缺乏限制摩托车让百姓改乘公交车后对百姓通行效率、办事效率、限制摩托车后对普通工薪阶层脱贫速度的影响等的研究数据。而事实上是:摩托车的体积和占有道路面积只是一辆桑塔纳的1/4,占用道路和停车场的体位以及灵活性和机动性小汽车无法相比;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资料汇编》显示:在我国汽车保有量仅为摩托车保有量的42.5%,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却为摩托车的2.2倍,而电动车事故率也远高于摩托车;据交通部门自己的统计数字,与摩托车有关的交通事故为40%,而在机动车总量中,摩托车占到70%,汽车的保有量为30%,也就是说,30%的汽车制造了60%的交通事故。在尾气排放方面,一辆125ml摩托车的尾气排放量仅为一辆桑塔纳的1/7;在城市治安方面,利用摩托车实施抢夺的发案率远不及在公交上行窃,城市犯罪率嫁祸于摩托车完全缺乏依据,犯罪分子还利用汽车抢银行,造成的损失绝对超过摩托车抢夺。政府在发布这种限摩禁摩的通告时,睁着眼睛却不顾这些事实,随意拍脑袋决策,因此是十分荒唐的!应该立即纠正!

3、这次成都扩大“限摩禁摩”范围没有举行听证,违反了“政府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凡内容直接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的规定,违反了制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城市限摩禁摩只是象征性的走过场的搞了一个听证会,不知从哪里冒出来15个所谓的“代表”,并不能代表广大民众尤其是成都近四十万摩托车主涉及几百万人的公决性的代表性意见,因此不能让民众信服!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因此是违法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鉴于现代人的出行几乎完全依赖于交通工具(如果市政府或公安局的人认为我的这一观点不对,那么就请你们从明天开始走着去上班或跑步去出警办案!),市公安局的限摩禁摩,间接地限制了摩托车主的人生自由,就象一个人生了病,要乘救护车去医院,如果你不让他乘,要他改乘其它车去,如果速度和抢救措施跟不上,就相当于间接地剥夺了他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一样!因此是违法的!

5、世界上任何一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没有限制摩托车上路的。因此这种限摩禁摩是落后的思维和管理,应该予以纠正。

6、道路是用纳税人的税金修建的,摩托车企业和消费者都缴了税,就有使用道路的权利。因此政府限摩禁摩限制了摩托车主及其家庭的这项权利,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应该取消!

7、根据热力学上关于熵(一种混乱度的度量标准)的理论,几十万摩托车在制造的时候在耗费大量有效资源的同时,已经给环境留下了不可挽回的熵的增加,现在这些资源还没有达到最大限度的利用,政府的限摩禁摩直接导致了这些资源的大量浪费,同时,迫使许多百姓为了生存,被迫再去购买电动车,除了降低了百姓的生活水平以外,百姓再购买的大量电动车的制造,还要消耗更多的资源,还要给环境增加更多的熵。因此,无论从建设资源节约性社会角度,还是从环境保护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角度来讲,这一限摩禁摩的政策都是十分愚蠢和落后的,是缺乏理论和实践依据的昏庸政策,完全应该早日取消!

8、就事实来看,目前还在开摩托车的车主,基本上还属于不太富裕的普通社会阶层人民,这些人面对生活的压力,为了改善经济困境,增加上下班速度,以免迟到被老板炒鱿鱼,省吃俭用,有些人为了响应市政府号召自己创业,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好不容易从牙缝里省了点钱买了辆摩托车,还可以骑的时候就被政府无端限制,这违反了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准则,也有违政府号召大家自主创业、提高办事效率的基本精神的,这种让大多数人失去了便利的交通工具的错误政策,应该取消!

9、社会上买得起机动车的人毕竟是少数,骑摩托车的属于大多数是普通市民阶层,政府这一政策,除了为构建和谐交通关系埋下了一个祸根外,还将限制了广大社会中低层民众的出行速度,减慢了普通百姓致富的速度(白天难以快速地进城办事,本来摩托车半个小时可以在目的地之间走一个来回,现在改乘公交车起码在半天以上,本来用摩托车出行一天可以拜访十个客户,现在乘公交车只能二个左右,晚上用摩托车进城则各方都已经下班,许多白天能办、该办或急办的事被耽搁或延误),因此,限摩禁摩实际上限的是穷人,是买不起小车的大多数社会低层市民,是逼穷人给富人让路。而这部分限出来的交通资源让给了那些有车阶级,白天富人有车,减少了摩托车出行更方便了这些富人们办事、更快地赚更多的钱,长久以往,将加剧贫富差距,更进一步发展加剧两极分化。而后者将加剧犯罪率的上升!并导致社会市民阶层之间、贫富人之间更加不和谐,甚至民众也会与政府之间产生对立的情绪。因此限摩禁摩应该取消。

10、政府的限摩禁摩,客观上变相地侵害了摩托车主的财产权,因为限摩禁摩,原有的摩托车受到限制,还要上班只好重买新的。放弃老的,实际上侵害了百姓的财产

1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赋予车辆、行人的“有序通行权”,而非剥夺通行权,也没有授予交警设禁的权利。第39条也只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三类,对机动车采用平等统一的规定。“而限摩禁摩令却单单对摩托车进入市区主要道路进行限制,是歧视摩托车行驶人,并是对其上路行驶的平等权的侵犯,应该无条件地撤消。

12、摩托车主在交纳了各种费用、办理了车辆牌照及相关车辆驾驶证、并通过了年检审手续后,就具备了车辆和驾驶人符合安全上路的法律条件。并依法获得了政府对其上路行驶权的行政许可,政府对城区主干道的禁摩令则是从驾驶者手中收回了绝大部分“准许上路的行政许可”。由于政府的作为,车主出门办事因为要避开禁区而绕道行驶,增加了车辆的损耗及油耗,浪费了车主宝贵的时间和金钱,使摩托车主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受到严重的影响。假设政府认为,政府以前的许可摩托车上路是一种错误,也应举办听证会,并通过人大立法,才能合法地禁止摩托车行驶。同时,依据“谁犯错,谁买单”的原则,由政府作价回购已办正规手续的摩托车,退回政府所收取的各项办证办照费用,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许可。

总之,禁摩问题,无论从法律的角度、中国现实的国情角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气、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充分利用城市道路交通资源、改善普通民众出行效率、加快民众创业脱贫奔小康速度、缩小贫富差距和减慢两极分化速度、建设和谐社会等各个方面来看,都是十分错误的、肮脏的政策!城市禁摩在以下方面达到之最,因此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政坛上出台的最臭、最登峰造极的混蛋政策,可以入选世界政坛最臭政策的吉尼斯记录!

1、是一个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现行法律最多的政策。

2、是一个证明是对环境保护知识、能源利用知识、简单的平面几何计算知识、热力学知识、民众心理学知识、城市管理学知识、社会学知识等一系列知识最无知、最不学无术的政策。

3、是一个管不好就禁掉、行政不作为的最懒政、最低能的政策。

4、是一个乱用手中权利的最霸道同时也是一个乱用纳税人钱财、公共财政最滥用的政策劣作(擅自禁摩然后投巨资搞什么狗屁“公交新政”,对中国现阶段还没什么钱的老百姓来讲,目前用摩托车出行才是最经济、也最有效率、最机动的最好的新政!!!乘你公交车什么时候也能达到普通百姓骑摩托车达到的效果,那就完全会得到百姓的拥护!)。

5、是一个严重侵害广大百姓公民基本权利底线的最侵权、最行政乱作为政策。

6、是一个无视民众呼声的最强奸民意的政策。

7、是一个玩弄百姓(先禁助动车鼓励买摩、再禁摩)的最愚民政策。

8、是一个给和谐社会建设埋下祸根的最混蛋的政策。

9、是一个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违背三个代表宗旨、共产党执政为民理念的破坏力最大的政策。

10、是一个加剧贫富差距、给社会两极分化推动力最大的、体现政府最没有良心的政策。

11、就象当年“批错一个马寅初、全国多生几亿人”一样,是一个变相鼓励民众提前消费汽车提倡奢侈之风、加剧未来城市污染、道路进一步拥挤、资源快速消耗、贻误子孙后代的最鼠目寸光的政策。

12、是一个人云亦云、鹦鹉学舌、盲目跟风模仿的、知其一不知其二的最蹩脚的政策。

13、是一个变相提倡奢侈之风破坏中华传统勤俭节约美德的最败家子政策。

14、是一个政府宁愿失去正义也不要百姓的失信于民的最不要脸政策。

15、是一个政府带头歧视广大骑摩托车的平民和穷人、利用行政权利人为地制造穷人和富人之间矛盾的后果最恶劣的政策。

16、是一个最有力彰现中国民主法制存在严重缺陷的政策。

17、是一个违背人类文明进程的最倒退的政策。

18、是一个大跃进、人民公社浮夸风、追求城市虚荣、虚假政绩、大做表面文章、好大喜功作秀最典型的现代版政策。

19、是一个加强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最好的反面教材。

20、是一个体现一些地方官员思维方式表现最肤浅的政策。

总之,中国城市禁摩,是地方政府开了懒政、暴政、烂政、滥政、庸政之先河,是一个遗臭万年的、被千人指万人骂的、永远不得人心的狗屎政策!应该立即被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非法行政作为!

希望全市人民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正义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充分发挥法律赋予公民监督政府的权利,积极踊跃投票反对禁摩限电这种倒行逆施政策!

编辑:锐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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