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该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目前,该法规草案文本全文公布,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骑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
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年满十六周岁。
此外,电动自行车除驾驶者外,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纳入“省产品目录”方可生产销售
草案规定,在南昌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产品目录”)。禁止生产、销售与省产品目录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消费者因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纳入省产品目录无法在该市登记的,可以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新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证明在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通行。
“酒驾”电动车拟罚30元
草案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扣押车辆,处三千元罚款。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三十元罚款;
此外,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扣押车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未随车携带登记证的,处二十元罚款;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扣押车辆,处五十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登记证的,以及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和登记证的,收缴牌证,扣押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车从事载客营运的,按照“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扣押车辆,处三千元罚款”执行。
11月12日前,相关意见或建议可邮寄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通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雄州路199号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330038)。
联系电话:83885064。
电子邮箱:ncrdfg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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