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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针对电动车管理集中爆发,为何停不下来!

时间:2015/11/21 17:42:00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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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海口市召开道路交通秩序联合执法工作动员部署会获悉,海口市政府将改变过去道路交通管理相关部门“各自为政”的整治局面,由各区政府牵头,建立交通、交警、城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重点对9项道路交通乱象进行整治。

在前期整治的基础上,海口市制定了《道路交通秩序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据了解,《方案》在先前出台的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基础上,新增了“不准非法营运”的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九不准”:

1、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

2、不准逆向行驶

3、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4、不准闯红灯

5、不准搭载人数超过一人

6、不准接打电话

7、不准超限载物

8、不准安装或手持遮阳伞

9、不准非法营运

海口此次对电动车的专项整理,主要是针对电动车主不安全和不文明的驾驶习惯而采取的常规举措。说“常规”是因为很多大中城市都对电动车做出过类似的管理规定,然而海口此次对电动车的专项管理的效果如何,值得持续关注。

而几乎在同期的福建泉州,正对电动车的专项“整治”硕果累累。昨日下午,福建泉州丰泽交警大队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严查严处电动车无牌无证、违反规定载人、闯红灯、闯禁行、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短短90分钟,警方查处电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82起,其中无牌电动车18起、套牌电动车2起。

临近年底,各地区各城市针对电动车的管理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湖南、湖北以及南方各大城市和地区对电动车的集中管理的新闻时常见诸于网络。一方面管理部门有对交通治理的职责和考核压力,另一方面电动车作为2亿普通百姓的出行工具,“执法”与“民生”在电动车管理者面前是值得考量与深究。

出乎很多交通管理者的意外,对电动车的长期和各种整治,并没有达到自己多预期的效果,反而,近年来,他们最直接的感受是,道路上的电动车的治理越来越难了。造成这种电动车治理成本加大的最显著的原因,在于这几年管理部门对电动车主的粗暴执法,加深了车主对交通管理部门的抵触与不信任感。处罚过程中,有不少群众存在对抗心理,认为交警罚款的目的是为了“创收”,交警宣传的交通规则也听不进去。于是出现了这么一种恶性循环:

电动车管理成本上升→对车主执法强度加大→车主抵触→电动车管理难度再次升级→管理部门再次加大执法强度…

“警察对电动车进行管理是应该的,但是管理要从源头上进行抓起。”杭州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商会会长吴坚对记者表示,如何对电动车进行规范化管理是一个社会问题,可以把电动车管理类比成机动车管理,从生产到销售再到消费,各个过程都要有所监管,但是最根本的要从源头上进行管理,单方面的限行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针对电动自行车给交通安全带来的隐患,抓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当前一项迫切的工作。笔者认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一项社会工程,应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必须从根本上重视,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纳入正规渠道管理,使电动自行车一上路就跟机动车一样有法律法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电动自行车的行业的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没有目录更没有国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以及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空白,厂家为迎合消费者就生产出来了五花八门的电动自行车,大的、快的只要是消费者喜欢的厂家都能造出来,所以说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工商部门应尽快健全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上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以及管理工作。

(二)交、巡部门严格执法,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治理整顿。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交、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同时按照教育与处罚、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要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但又要区别于一般的非机动车,在执勤过程中对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管、严查、严纠,营造严格、有序、规范的管理氛围。有些地方交警部门在电动车违章管理上的创新举措,值得借鉴参考,他们以年底宣传车集中下基层活动为契机,比如宣传车走进各乡镇的交流会等人流密集场所,每到一处,就用交通安全教育代替罚款,让违法者变成“宣传员”。

(三)加大宣传教育管理力度,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和牌证的管理力度。针对电动车驾驶人交通知识薄弱,安全意识差,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对已购买电动自行车的要做好驾驶人学习培训。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宣传电动车应注意的交通规则和注意事项。采用讲座、大屏幕流动展板等方式向市民宣传电动车交通安全知识,警惕新的安全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对于电动车的行驶速度,《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此法颁布之前,国家颁布施行的《电动车条例》规定,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

电动车交通肇事案具有特殊性,给法院审理该案件带来不少难题。首先是责任认定难。此类事故肇事痕迹不明显,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如各持己见,会在责任认定上给法院带来难题。其次是赔偿执行难。电动车肇事造成的损失未必少,但由于车辆价值有限,有些市民不愿对伤者进行赔偿,给法院执行带来很大困难。要解决赔偿难问题,应开办电动车保险业务,减少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法院法官建议,要减少电动车肇事案,首先应从源头下手,严格要求生产厂家严格按国家规定生产。不仅不能生产高速的电动车,而且从制动方面也要保障质量。另外,要严格限制私自改装电动车,限制取缔非法交易,以保障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同时应加强对上路电动车的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

编辑:lao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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