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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电动自行车“新国标”难以出台的主要障碍与突破途径(一)

时间:2015/9/23 9:20:11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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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电动自行车行业“和谐发展之路”及其产品技术路线的再思考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出台为何难?究其原因或在于,它不仅包括:如何更为确切的定义电动自行车产品属于非机动车,方可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而这也将涉及到:相关行业之间商业利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争)如何来平衡,且更关乎到广泛消费者即更多普通百姓之“公众权益(路权)”如何得以保障。或因此种种原因、而导致“交通管理者、相关行业之间”等各方难以达成共识(各执己见),以致新国标修订了13年之久、至今也未能出台。好在目前已有了明确的时间表,前不久,就《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修订等相关事宜,工信部等四部委已给出明确意见,即称之为“国标修订指导意见的新六条”,并要求“国标委”依照该“新六条”、年内完成标准审查报批工作。至此,争议多年未果之“新国标”不仅有望近期出台,而且,“新国标”的预期出台与颁布实施,也必将成为中国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史上之“重大事件”。这并非夸大其词,而是因为,新国标的预期出台,它对于争议多年的所谓“超标车”将给出明确界定,这不仅仅是为了协调(平衡)“相关行业之间的商业利益之争”,而更为重要的是:它关乎到广泛消费者即更多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路权)”如何得以保障。就此而言,称之为“重大事件”或一点也不为过。

    然而,针对于四部委近期所确立的“新国标修订框架(新六条)”,若站在不同角度看问题其观点或不尽相同,尤其对于“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之条款要求,乃褒贬不一。但就“相关监管部门(交通管理者)”之角度而言,保留“脚踏骑行功能”之条款要求,它更主要的是:如何给电动自行车更为准确(确切)的产品定义(定位),以便于规范管理。这是因为,目前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一样、皆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那么,作为“非机动车属性”之电动自行车,它区别于机动车的“标志性特征”是什么呢?乃必须保留“人力骑行(脚踏驱动)功能”,而这一功能特征更体现于“现行国标(1999年标准)”给予产品定义的表述之中:电动自行车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可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而据此定义,我们或可以理解为:电动自行车是在自行车之基础上增加了“电动、电助动功能”。若仅从字面上理解的话,那么,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或表示“电动、电助动功能”更多的、只是作为一种辅助动力来源,而“人力骑行(脚踏驱动)”仍然是主要动力来源;或就是说,电动自行车乃一种特种自行车,但它仍属于自行车范畴,这或许也是“现行老国标”、用来定义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产品属性)”之主要依据。

    那么,对照“现行老国标”,近期四部委所确立的“新国标修订框架(新六条)”,它对于目前电动自行车产品之定义、或隐含一些实质性变化,例如,“新六条”之其中最后一条为:可取消“电助动”要求。当然,这或许只是针对于“采用脚踏控制模式(俗称:脚踏来电)”之产品所提出来的,但它对于目前普遍采用“转把操控方式”之产品、似乎并没有过多的实际意义,故而,仔细推敲或并非如此。比如,就“取消电助动”之概念,或表示“电力驱动”亦可作为驱动车辆行驶的主要动力来源,至少可与“人力骑行(脚踏驱动)”具有同样重要的功能作用,皆为主要动力来源(或之一),而并非“辅助动力来源”。否则,提出“取消电助动要求”,或可谓“画蛇添足”、多此一举、且更容易造成歧义。据此,我们不妨将它延伸理解为:电动自行车它可以采用“纯电力”驱动,同时“可实现人力骑行”,二者之间(动力来源及功能特征)没有主次之分。或者,换言之,可实现“人力骑行”的两轮车,不但可以采用“纯电力”驱动,而由于保留了“脚踏骑行”基本功能特征,则可以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可见,这既为新国标定义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属性”找到了依据,也兼顾了目前电动自行车产品、或实际上已由“电力驱动”作为主要功能特征的“既成事实”。

    诚然,如上之讨论分析仅仅是笔者的粗浅理解,是否有悖于“四部委”提出“取消电助动要求”之初衷(真实意愿),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是十分明晰、且难以回避的,那就是:目前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普遍以“电力驱动”为主,即便是安装了“脚蹬子”,而更多的、只是作为一种辅助动力。由此可见,对照“现行老国标”,则与以“人力骑行(脚踏驱动)”为主要动力来源之产品属性(定义),正好掉了各个。据此而言,取消“电助动”要求,我们将它理解或解释为:乃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并兼顾消费者实际需求的一种“变通做法”、或更趋于合理性。但也“未尝不可”,这是因为,它与现有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乃吻合的。当然,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电动自行车由“纯电力”驱动,其本质上讲它与机动车并无太大区别,因此,对于“车速、车重、功率”等涉及车辆安全性能的“实质性”技术指标,必须予以限制。否则,仅以“保留脚踏骑行功能”来定义产品属性,便将其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则是不严谨的。也就是说,对于涉及车辆安全性能的“实质性”技术指标,必须限定在“某一相对安全合理范围之内”、方能有效保障驾车者自身安全及“其他交通参与者”安全。对此,国标修订“新六条”已给出了明确意见、且相比于“现行国标”皆有所放宽。

编辑:lao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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